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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卓創精英會組織章程

2009年,彰化卓創精英會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輔導創建,代表「卓越」和「創新」的理念。此會是由有活力、有夢想、敢創新的年輕企業家及各領域專家組成之工商社團。限定彰化20至45歲以下的企業負責人或績優企業家子女加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彰化縣卓創精英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企業交流與會友個人成長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企業之經營與管理人員互相交流之機會。
二、促進企業體相互交流,增進經營管理能力與合作之機會。
三、舉辦各項增進經營管理知識與能力活動、強化企業體質,期使企業體永續經營。
四、有關達成本會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貳章    會 員
第六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設籍本縣、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前入會具國內外企業負責人與高階經理人經歷,或曾獲國內外組織、法人推選為傑出企業領袖人才或經理人,或績優企業家之子女,經本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由一名理事或監事推薦,經本協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通過者,得授以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等經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 11 人、監事 3 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各項會務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至多得以連選連任乙次。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行政單位為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另財務處設財務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監事聯席會機能小組,輔助理事長綜理本會各項機能之運作。分設:活動組、公關組及顧問團。顧問團由全體顧問組成,設團長一人;其餘分組各設組長一人,由常務理、監事擔任,組員二至三人,分別由理、監事擔任,組長及組員由理事長依機能分組需要及個人專長洽請擔任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一、會員之除名。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之一 本會訂定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第二十八條之二    本會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 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應一次繳納,個人會員新台幣 2,000 元整。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 4,000 元整。(新會員入會當年度,以季為標準,按比例收取)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主管機關活動補助款。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之一 本會於112年與彰化縣創新創業協會簽訂友好協定雙方之正式會員或其子女,加入對方社團,免收入會費2000元,惟加入本會仍需見習及入會年齡限制,時間自112年度簽訂後至雙方協議中止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 100 年 12 月 23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彰化縣政府 101 年 01 月 30 日府社政字第 101012 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十條 本章程增修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經本會111年8月27日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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